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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首页>危化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安监总局53号令)

 
危险化学品定义:
国务院591号令指出,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登记相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也需要登记。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7月发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网上系统提交和纸质材料提交,分步进行。

网上提交内容:
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纬度、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
化学品信息:主要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危险源信息: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共涉及列出的9类78种危险化学品,此外其他危险物质按类别给出临界值。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信息:填写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

纸质材料: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与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满足国家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设立或委托登记机构代理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服务项目:
> MSDS审核
> 危险化学品登记
> 符合中国GHS标准的MSDS和标签制作